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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新规征民意 连续工作满1年拟可享受这些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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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交通出行、医疗、落户、子女入学入托等社会优待政策。

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依法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或者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人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消防站布局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区;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镇(街道);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街道);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中心镇;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其中化工园区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镇(街道);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等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征求意见稿》明确专职队伍管理体系。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程序、招录条件、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明确专职队伍实行按岗分级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细化岗位选拔、等级晋升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等级战备工作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轮值班制,原则上每月休息时间累计不少于8天,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明确要求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晋级等培训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职业待遇保障机制。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员额、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等与职业高危险性相适应,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交通出行、医疗、落户、子女入学入托等社会优待政策;提出将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个人纳入政府表彰奖励范围。

其中,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员额、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等应当根据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与其承担的职业高危险性相适应,每5年至少报请市级人民政府调整1次。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1年的,可以在交通出行、医疗等方面,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享受同等社会优待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为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等业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人员退出保障机制。除退休以及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情形外,对在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20年且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5年的;因公、因战致残的;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经个人申请、市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按照每满1年补偿1个月平均工资的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离职且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卢震)

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