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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败诉怎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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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败诉后的追责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措施:

责任认定

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案件。

监察机关根据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进行追责。

过错调查

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过错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材料移交

将相关涉案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

责任追究

对行政机关的追究方式可能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领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人员的追究方式可能包括: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暂扣或吊销证件、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务处分决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执行判决

败诉方需承诺依法执行法院裁决。

若行政部门不履行判决,法院可对该行政部门负责人实施每日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可采取的措施包括:通知银行划拨款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公告拒绝履行情况、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义务

政府败诉后应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其他行政给付义务。

若政府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步骤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